近日,陕西神木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结案15天内审结,妥善化解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2024年4月,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入职原告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未给二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两个月之后,二被告因原告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主动离开原告公司。后二被告分别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由原告公司向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裁决结果,原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起案件系不同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宝利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经过原告公司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等环节,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已经非常清晰,承办法官随即当庭展开了调解,法官向用人单位释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官也向劳动者分析了案件走向,让被告从长远考虑,在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上适当作出让步,告知其调解结案可以相对迅速地帮助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案纠纷妥善化解,另一案也随即顺利“打包调解”,从立案到结案,两案在15天内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郭美英)
(新媒体责编:fujia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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