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近期落下帷幕。从制度运行的底层逻辑来看,公平竞争审查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兼具“破”与“立”的双重价值:“破”的层面,通过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破除存量市场壁垒;“立”的层面,通过将竞争逻辑嵌入政策制定全流程,不断完善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则体系,从源头防范新增壁垒。
共享电单车作为兼具民生出行属性与市场化特征的新业态,是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的重要实践样本。各地在行业管理中,持续优化治理方式,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规范相关政策,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表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就要以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原则指导并规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增强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功能,通过政策约束和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既是深化公平竞争政策实践的重要前提,也是重要任务。”
“新形势下,需要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约束力,不断提升政策制定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王一鸣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表示:“《条例》第三章的审查机制,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合法性审查基础上,进一步融入公平竞争考量,将统一大市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等核心价值纳入政策制定全过程。”
“政策制定机关熟悉政策拟定细节,自我审查模式能够提升政策制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邓峰表示,“通过完善配套机制,能够进一步提升自我审查的实效性,推动公平竞争理念全面落地。”
从治理体系演进的视角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过程,本身就是公平竞争审查不断提质扩围、走深走实的过程。从早期的存量政策文件集中清理,到现在的增量政策出台前前置审查;从聚焦传统行业的显性壁垒整治,到关注新业态的规范化治理,公平竞争审查的覆盖范围、审查深度、制度刚性持续升级,始终与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同频共振。
对此,王一鸣认为,在事前审查环节,需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纳入审查范围,制定具体审查规则和标准,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涉及企业的政策措施,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企业诉求表达与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政策措施更科学、更合理,更好平衡各方利益。
在事中监管环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督查、举报处理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督查检查。在事后评估环节,建立公平竞争事后评估制度,完善第三方审查评估机制,持续优化政策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新媒体责编:w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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